吉林省就业见习补贴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5-05-08 14:22:11文章来源:
1 范围
本文规定了就业见习服务的基本定义、服务内容及要求、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就业见习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 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
3.2 见习人员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
3.2.1离校2年内未就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 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2.2 16-24岁失业青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 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3.3 见习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接收见习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实践工作岗位的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4 见习岗位
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 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
4 服务原则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5 基本要求
5.1 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 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严格履行见习协议。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 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具有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 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具有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 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5.2 申报流程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网上申办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审核认定 的见习单位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官方网站 (https://zhrs.hrss.jl.gov.cn/jlzhrs/util/toIndex.do), 选择“单位登录”,按照“创建和登 录经办人账号操作指南”完成注册经办人账号,进入“就业创业-就业见习业务”模块,按照系统提 示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
6 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见习服务
6.1 见习期待遇与义务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由见习单位按月按见习补贴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见习期不能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不高于12个月(含12个月)。
(2)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
种。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按见习协议履行个人义务。
6.2申报流程
参加见习人员自愿报名,并实行“全程网办”。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根据全省各级人才公共 服务机构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进行选择,并提交申请。对接的见习单位通过“吉林智慧人社 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身份、学历、社保等信息进行在线比对核 查,完成申报。
6.3评价与鉴定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合格 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视同工作实践或基层工 作经历的凭证依据。
6.4留用与跟踪服务
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就业的,应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人员,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服务,促进实现就业创业。